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山東高院)就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東方公司)訴濟寧運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濟寧運河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作出判決,判令濟寧運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新東方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
新東方公司在第41類服務項目上依法享有第4339746號“POP”、第4215122號“新東方”以及第9631442號“新東方XDF.CN”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認為濟寧運河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設立“濟寧新東方學?!?,侵犯其商標權,新東方公司訴至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濟寧中院),請求判令濟寧運河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4.3萬余元。
濟寧運河公司辯稱,其與濟南新東方學校存在合作辦學關系,且以新東方名義招生經過濟南新東方學校認可,故不存在侵犯新東方公司商標權的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濟寧新東方學校、濟寧運河公司在其網站、招生宣傳冊等多處使用了與新東方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雙方之間有聯(lián)系。此外,新東方公司的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在未獲得許可的前提下,意圖借助原告的商譽經營,侵權故意明顯。濟寧中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新東方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萬元。
新東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高院,請求法院改判,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4萬余元,并登報道歉等。
濟寧運河公司辯稱,2015年其與濟南新東方學校合作設立濟寧教學中心,該中心僅作為濟南新東方學校的招生代理點,所招學生均送往濟南新東方學校進行培訓,未對新東方公司的商譽造成不良影響,故不構成侵權。
山東高院經審理查明,濟寧運河公司雖主張其與濟南新東方學校存在合作關系,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濟寧運河公司自2013年自行設立“濟寧新東方學?!?,使用原告的注冊商標,并宣稱其隸屬于新東方公司,且教材編撰及教學管理與新東方分校完全一致,侵權的主觀故意明顯、時間較長,一審法院判賠數(shù)額明顯較低。據此,山東高院作出判決,判令濟寧運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新東方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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