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被駁回并不代表商標被判了死刑,如果你就此放棄它,這樣就與成功擦肩而過了。積極進行復審還是有機會起死回生的。企業(yè)應當把握自己的權利,因為從目前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代理情況來看,通過商標駁回復審取得權利的注冊申請人不在少數(shù),成功率還是較高的。
商標駁回的原因分為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一、駁回商標注冊的絕對理由——禁止性規(guī)定。
禁止性規(guī)定主要是指《商標法》關于禁止某些標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主要分布在《商標法》的以下條款中。
1、第十條關系國家名稱、軍隊標志、國際組織標志、紅十字、紅新月、民族歧視性欺騙性、有害道德風尚及不良影響、有關縣級區(qū)劃的地名等;
2、第十一條關系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敘述商品或服務特點的標志、以及缺乏顯著性的標志;
3、第十二條關于三維標志注冊的限制性規(guī)定;
4、第十六條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規(guī)定等。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將予以駁回,這些規(guī)定,也稱為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絕對理由”。
二、駁回商標注冊的相對理由—與在先商標權利的沖突。
由于中國現(xiàn)在商標注冊量大,目前最常見的理由是與在先申請過的商標近似或相同。此外,也會因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主要是指沒有顯著性,容易誤導公眾的商標。如:商標是通用名稱、夸張性宣傳、縣級以上行政地名、僅表示功能、僅有原材料等情況。
所謂與在先商標權利發(fā)生沖突,主要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或已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這是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另一個因素,這個因素也稱為駁回商標注冊的“相對理由”。
因此,所申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違反商標注冊的禁止性規(guī)定,是否同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請注冊商標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務)為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服務),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標權利發(fā)生沖突,是該申請商標在實質審查中是否會被駁回的決定因素。
商標被駁回還有些主觀的因素:
商標都是人來審查的,每個人都有自己不同的思維,于是商標審查員的主觀因素就成了商標駁回過不去的坎了。舉幾個案例:同樣是缺乏商標顯著性的兩個商標唱吧和支付寶,支付寶拿到了商標證書,而唱吧卻幾經(jīng)修改仍被駁回;極其近似的兩個商標“東方”和“新東方”能夠同在一片藍天下,都是緣于商標審查過程中有一些不可避免的主觀因素。相同的情況,不同的結局。
復審需要注意的點:
1、復審申請法定時間期限只有15天,盡快的準備復審材料。
2、復審部門為商標評審委員會,而不是審查時期的商標審查部門。
3、復審是一次為自己爭取權利的行政救濟措施,而不是駁回就死路一條。
4、復審是當事人自愿行為,可以主張復審,也可以放棄復審;主張復審,可能會獲得初審公告;放棄復審,永遠沒有獲得初審公告的機會。
5、復審須提交符合規(guī)定的書面材料、《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其他文書,目前不支持口述,電子文檔,錄音資料等形式。
6、復審的主體資格必須限于申請注冊人。
7、復審必須有具體的復審請求和事實依據(jù)。
8、復審必須依法繳納復審費用。
9、申請注冊人無力提出復審的,可以委托代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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