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美國商標法15 U.S.C. 1052,商標因具有地理描述性而被拒絕注冊的條件為:(1)具有欺騙性;或(2)在1996年1月1日后,首次被申請人使用在葡萄酒及烈酒上,而其所指向的地理位置并非商品的原產地;或(3)僅是對商品進行了地理性描述;或(4)對商品具有欺騙性地,地理性錯誤描述。
1、何為地理性描述
(1)以昵稱、地理位置的形容詞形式(如:BAIKALSKAYA在俄語中意為“來自BAIKAL的”)、地圖或該地理位置的輪廓(如: 中國國界線的大公雞輪廓)形式出現(xiàn)的商標,都可被認為是對所指向的商標具有地理描述性;
(2)虛構的地名。商標的確指向某一現(xiàn)實中存在的地理位置,并不必然的使該商標具有地理描述性。舉例來說,申請人虛構的餐館,游樂園的名稱,即使在現(xiàn)實中真實存在,也不會被認為具有地理描述性。(如:“17 MILE DRIVR”雖為現(xiàn)實中存在的地名且指向了申請人商品及服務的來源,但該地理位置為商標申請人私人擁有,且其地名也為商標所有人虛構,因此,“17 MILE DRIVR”不具商標法意義上的地理描述性)。
(3)過于偏僻、隱蔽的地理位置。若商標所指向的地理位置過于偏僻和隱蔽,無法為相關商品的美國消費者所熟知,那么,由于消費者無法建立其商品/服務與該商標的聯(lián)系,商標將失去地理描述性。
2、欺騙性(地理性錯誤描述的考量標準和地理性描述的考量標準)
(1)商標的主要意義為一個眾所周知的地理位置;
(2)商品或服務來源于上述地理位置;
(3)消費者可能相信商品或服務來源于該地理位置(若該地理位置過于偏僻或隱蔽,公眾可能無法將商品/服務與該地理位置建立聯(lián)系)。
3、作為商品/服務的非地理性特征
雖然包含作為地理位置的名詞/形容詞,然而,其整體指代商品/服務的某一特征或風格的商標,也不應認為具有地理描述性。比如,“Boston Baked Beans”、“Swiss cheese”、“Early American design”,其多作為形容產品的風味,特色,而非用來指代產品的產地。
4、作為地理位置的名詞與其他詞語組合使用
若地理位置的名詞與其他詞語的組合創(chuàng)造了一個新的,任意的,想象的,暗示性的整體含義,則該整體詞匯不會被認為具有地理性描述而被下發(fā)駁回。如: 在T血衫和汗衫上申請的商標“Paris Beach Club”,官方認為,由于巴黎沒有海灘,也沒有湖或海洋,因此,PARIS + BEACH 合成了一個沒有實際含義的,不能連貫的詞匯,并不實際指向任何現(xiàn)實中的地理位置。結合巴黎以知名女裝聞名,而題述商標的商品主要為汗衫,因此,官方認為題述商標僅為一種幽默的表達,消費者也不會認為汗衫等服飾來源自巴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當作為地理位置的名詞與其他詞語組合使用作為商標時,若整體對消費者具有誤導性,則即使放棄了對該地理位置的專用權,仍為“欺騙性,地理性錯誤描述”或“欺騙性,地理性描述”,依然會被審查員下發(fā)駁回。如: NEW YORK WAYS GALLERY, 用于非紐約生產的包包,錢包等,即使放棄了NEW YORK的專用權,仍對消費者構成“欺騙性,地理性錯誤描述”,并因而被駁回注冊)。
5、建立商品/服務與地理位置的聯(lián)系
無論是以商標具有“地理描述性”、“欺騙性,地理性錯誤描述”還是“欺騙性,地理性描述”為由拒絕商標的注冊,審查員都需要建立商品/服務與地理性描述的聯(lián)系。也將,成立上述三種駁回,需要公眾有認為商品/服務有來源于商標中的地理位置的可能。
一般來說,相較于建立商品與地理位置的聯(lián)系,要建立服務與地理位置的聯(lián)系更為困難。聯(lián)邦巡回法院上訴法院對于相關問題的建議如下:
由于當消費者接受服務時,他必然已經注意自己所處的地理位置。也就是說,相較于消費者接受服務時實際所處的位置,其實商標中所蘊含的地理位置信息并不那么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信?;诖?,僅僅證明該地理位置以相關服務聞名是不夠的,審查員必須證明消費者會在(餐廳)服務與該地理位置之間建立有意義的聯(lián)系。如:若一位身在紐約的消費者可能相信某餐廳的食物是從巴黎進口的,或廚師可能在巴黎地區(qū)受過訓練,那么,該種服務與地理位置的聯(lián)系可能可以成立。
6、對地理名詞的任意使用
若該地理位置與所申請的商品/服務毫無聯(lián)系,消費者不會認為該商標指向了商品/服務的來源,則商標應被視作任意商標(arbitrary mark)。如:用ALASKA商標銷售香蕉;用COLORADO 商標銷售棒棒糖,由于銷售的商品與地理位置毫無關系,消費者也不會認為香蕉就產自阿拉斯加,棒棒糖產自科羅拉多,因此,不認為上述ALASKA、COLORADO商標具有地理描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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