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請人:安徽精爾電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997790號“精爾電工JINGERDIANGONG及 圖(指定顏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 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申請商標由文字和圖形組成,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 12816445號商標、第21280499號商標在構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異,整 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上一個案例:關于“noblu”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下一個案例:關于“歐羚VOlli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