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異議人: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劉東宇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劉東宇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 1523期《商標公告》第18535807號“澤利普”商標提岀異議,我局依據《商標 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被異議商標“澤利普”指定使用于第7類電動螺絲刀、洗衣機等商品。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構成對異議人馳名商標“飛利浦”、“菲利浦”的抄襲、 摹仿,本案中,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呼叫上均有較 大差別,被異議商標的使用一般不會使消費者將其與異議人相聯(lián)系,從而對商 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進而損害異議人合法權益。故異議人該主張不成立。
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構成對其商號權的損害,鑒于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號“飛利浦”并未構成近似,該主張亦不成立。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
第18535807號“澤利普”商標準予注冊。
上一個案例:關于“名口種子”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下一個案例:關于“銘井原漿及圖”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