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熊抱抱"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時間:2020-11-26 11:10:38 點擊:次
基本案情:
異議人∶北京市東方愛嬰咨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點名匯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被異議人∶合肥慧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北京市東方愛嬰咨詢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合肥慧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標公告》第33076941號"小熊抱抱"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小熊抱抱"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廣告;商業(yè)管理和組織咨詢;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967632號"抱抱熊及圖"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1類"培訓;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等。被異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內(nèi)容、特點、方式等差異較大,不屬于類似服務,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967622號"抱抱熊及圖"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貨物展出;在通訊媒體上出租廣告時間"等。雖然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務內(nèi)容、方式、特點等相近,屬于類似服務,但在讀音呼叫、整體外觀上具有一定區(qū)別,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等證據(jù)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
第33076941號"小熊抱抱"商標準予注冊。